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方怡雅
債 務 人 潘雅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叁佰陸拾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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