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債權讓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2號
PTDV,103,重訴,72,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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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耀慶 
訴訟代理人 鄒政和 
被   告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訴訟代理人 洪錫鴻律師
被   告 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文 
被   告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三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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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