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 告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被 告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耀慶 訴訟代理人 鄒政和 被 告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訴訟代理人 洪錫鴻律師被 告 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文 被 告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三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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