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松盛
法定代理人 曾志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喬閔及楊勝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4 年 6 月 9 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
6,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