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0號
PTDV,103,重訴,30,20150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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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松盛 
法定代理人 曾志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喬閔楊勝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4 年 6 月 9 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
6,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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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