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喬閔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勝國
上列上訴人等2 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松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40
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