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焜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4
年7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01 萬7,4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6,
0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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