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榮鑫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又勞工或
工會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訂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勞資爭議法第57條訂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裁
判費2 萬3,025 元(計算式:4 萬6,050 元/2 = 2萬30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