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33號
PTDM,104,審交附民,33,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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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林明在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被   告 洪忠信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6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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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