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40號
ILDV,104,司拍,40,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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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杜國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池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欠缺聲請人簽章,請到院補正或重新書立一份。
二、抵押權讓與聲請人前,原權利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相對人設定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文件。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債務人歐美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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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