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吳沛芯(原名吳穗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壹拾貳萬玖
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二)肆萬零伍佰零肆元,及其中叁萬陸
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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