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19號
ILDV,104,司促,3419,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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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小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陸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七二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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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