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賴家閎(原名賴裕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家閎於民國99年6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7002元及費用120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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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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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家閎 456│自民國104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
│ │10865 │0000000000│06月27日起 │月31日止 │點九七 │
│ │元 │290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賴家閎 456│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80153 │0000000000│06月 27日 │月31日止 │點七五 │
│ │元 │29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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