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昱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五號被告毛昱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參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昱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14時許,在其位於南 投縣○○鎮○○路000 巷0 號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 入玻璃管內點燃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4時45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其上址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936公克),並經警於當日16時30 分許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因上 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5 年度毒聲字第115 號 裁定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 6 年2 月3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 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 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5 號被 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 驗後,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此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8 月3 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746號鑑 驗書1 份在卷可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 偵字第832 號卷第6 頁),而屬違禁物無誤;至盛裝上開甲 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 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 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