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93號
ILDV,104,司促,3093,201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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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余景宇
債 務 人 林月華(即余傳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余華苹(即余傳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余慧如(即余傳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余菱真(即余傳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月華(即余傳枝之繼承人)余華苹(即余傳枝之
  繼承人)、余慧如(即余傳枝之繼承人)余菱真(即余傳
  枝之繼承人)應於繼承余傳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余景宇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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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