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90號
ILDV,104,司促,3090,2015070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邱于巧(原名邱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伍佰柒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邱佩珊於民國92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
   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
   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
   未清償,至民國104年6月3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
   本金34,34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65,226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佩珊  │民國104年6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34347 │     │4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佩珊  │民國104年6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34347 │     │4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新臺幣300元 │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      │元,延滯第三個│
│  │   │     │      │      │月(含)以上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      │延滯連續三個月│
│  │   │     │      │      │以上(含)者,其│
│  │   │     │      │      │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費,以三個月為│
│  │   │     │      │      │上限。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