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3號
ILDV,103,重訴,73,2015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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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母祀 
法定代理人 陳慶蓮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游高吉 
      邱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6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 派出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於同年7月7日向該所領取上 開文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記錄及前揭派出所簽領 記錄等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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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