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2號
ILDV,103,重訴,52,20150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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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許柳枝
被 上訴人 許明仁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范家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 號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4,442,945 元(扣除上訴人許家銘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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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