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許柳枝
被 上訴人 許明仁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范家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 號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4,442,945 元(扣除上訴人許家銘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