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壹張(號碼:EQ805081ZH)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寶珠因涉犯行使偽造貨幣罪,經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4年度偵字第19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新臺幣1000元紙鈔 1張(號碼:EQ805081ZH),經送鑑定後認屬偽造,有中央 印製廠民國104年2月11日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 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 文;再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份量 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同法第200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被告康寶珠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6月19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96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紙鈔面額新臺幣1000元1張經鑑 定後認係屬偽造,亦有中央印製廠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 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 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號碼:EQ805081ZH),並無不合,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