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83號
上訴人即附 陳郭愛(兼郭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帶被上訴人
上 訴 人 陳文源(即郭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宣樺律師
上 訴 人 彭郭秀卿(即郭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彭恩良即彭根良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