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433號
SLDV,104,除,433,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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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張惠洹即華克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9日下午1 時49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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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