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433號聲 請 人 張惠洹即華克汽車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9日下午1 時49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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