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427號
SLDV,104,除,427,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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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陳玉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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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