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23號
SLDV,104,除,323,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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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新立方社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偉 
訴訟代理人 李沛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
│新立方社群│中國信託商業│CD0000000 │民國103年9│19,300元 │
│股份有限公│銀行帳號: │ │月30日 │ │
│司李傳偉 │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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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立方社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