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蔡淑娟律師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黃光慶律師
柯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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