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2號原 告 陳映梵 訴訟代理人 高佩辰律師被 告 周繼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0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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