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52號
SLDV,104,訴,652,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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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2號
原   告 陳映梵 
訴訟代理人 高佩辰律師
被   告 周繼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0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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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