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7號上 訴 人 天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開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被上訴人 吳明乾(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明宗(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雪娥(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孟珠(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秋美(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楊碧垂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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