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37號
SLDV,104,訴,337,20150723,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天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開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上訴人  吳明乾(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明宗(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雪娥(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孟珠(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秋美(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楊碧垂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
天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