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蘇聞謹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柏青、莊文仁、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 項
訴之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而後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則為回復名
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
0 元,合計應徵裁判費19,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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