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29號
SLDV,104,補,729,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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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洪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菊珍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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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