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楊伊婷
被 告 胡正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柒仟陸佰捌拾萬
元(即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
捌萬柒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