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氏企業有限公司、周陳辰德即陳辰德、陳寶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42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9,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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