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87號
SLDV,104,補,587,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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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蔡何月琴
      蔡尹禎 
      蔡幸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億端蔡憲徵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門牌號
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之房屋及其地下層以及該
屋座落之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騰空並遷讓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
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定之,是系爭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陸拾肆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二)。又訴之聲明第2 項係附帶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仟伍佰陸拾肆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叁萬柒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
│土地標示                                    │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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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北投區│文林 │4  │493  │ 建 │103   │1/15   │蔡何月琴
│  │   │   │   │  │   │  │    ├─────┼────┤
│  │   │   │   │  │   │  │    │1/15   │蔡尹禎 │
│  │   │   │   │  │   │  │    ├─────┼────┤
│  │   │   │   │  │   │  │    │1/15   │蔡幸娜 │
├──┴───┴───┴───┴──┴───┴──┴────┴─────┴────┤
│建物標示                                    │
├──┬───┬────┬────┬─────┬───────┬────┬────┤
│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
│ 1 │41023 │臺北市北臺北市北│鋼筋混凝土│第1 層│平 台│1/3   │蔡何月琴
│  │   │投區文林│投區石牌│造(5層) │72.33 │8.37 ├────┼────┤
│  │   │段4小段 │路一段16│     │   │   │1/3   │蔡尹禎 │
│  │   │493 地號│6 巷92號│     │   │地下層├────┼────┤
│  │   │    │    │     │   │60.86 │1/3   │蔡幸娜 │
└──┴───┴────┴────┴─────┴───┴───┴────┴────┘ 
附表二:
一、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門牌相近之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00號房地,於103
  年7 月交易價格約每坪65萬155 元;另臺北市○○區○○路
  0 段00弄0 ○00號房地,於103 年9 月交易價格約每坪54萬
  7,540 元。故與系爭不動產門牌相近之房地平均每坪交易價
  格約59萬8,848 元【(650,155 元+547,540元)÷2 =598,
  8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系爭不動產之總面積為42.82 坪【計算式:主建物面積72.3
  3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8.37+60.86)平方公尺=141.
  56平方公尺=42.82 坪,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三、系爭不動產之市價約為2,564萬2,671 元【計算式:598,848
  元×42.82 坪=25,642,6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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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