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王乃司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蔡宏祈
葉旻恭
黃千峰
黃千修
楊尊舜
刁明義
王玉梅
李淑芬
陳魏櫻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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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宗文
被 告 楊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4 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葉文恭」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旻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繕打製作原裁定,嗣原 告提出戶籍資料後,發現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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