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64號
SLDV,104,補,464,201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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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王乃司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蔡宏祈 
      葉旻恭 
      黃千峰 
      黃千修 
      楊尊舜 
      刁明義 
      王玉梅 
      李淑芬 
      陳魏櫻桃
      炯進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宗文 
被   告 楊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4 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葉文恭」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旻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繕打製作原裁定,嗣原 告提出戶籍資料後,發現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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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炯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