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債 務 人 簡一成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 年7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⒊自102 年7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殘障津貼、低收入戶補助、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102 、103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 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⒍提出應受扶養人簡朝枝、簡陳月女102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 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⒎提出應受扶養人簡朝枝、簡陳月女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 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 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原因。
⒏提出每月支出電話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雜支費2,000 元、交通費1,000 元﹙提供住家與工作地點之地址及二者間之 距離及使用之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
⒐請提出債務人配偶潘美玲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⒑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37萬8,800 元,而聲請人 前兩年支出高達52萬8,000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財產之虞, 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