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48號
SLDV,104,消債更,48,201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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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債 務 人 葉昀蓉即葉莉雯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 號之建物(權利範圍均為5 分之1 )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現值 證明文件」,並說明該不動產使用現況。
⒉債務人之母親呂玉秀102 年度尚有薪資所得275,950 元,與聲 請人所陳無工作收入不符,應提出債務人母親呂玉秀確有必要 受債務人扶養之證明。
⒊提出債務人及呂玉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⒋陳報黃士耀陳清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⒌提出應受扶養人黃筱妤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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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