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羅文男
相 對 人 羅翊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親屬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 法第125 條規定甚明。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1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其子女即相對人羅翊菁按月給付扶養費,屬 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2,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104 年6 月 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 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 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