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 訴 人 玉金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峻彬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三人因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三八號給付租金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叁拾玖萬貳仟叁佰叁拾肆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蕭惠芳
~B法 官 王士珮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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