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635號
SLDV,104,司票,3635,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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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35號
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奇遇間本票
  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或新臺幣
  貳佰貳拾捌萬陸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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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