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35號
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奇遇間本票
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或新臺幣
貳佰貳拾捌萬陸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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