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陳惠美即延泰工程行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毅營造有限公司間因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八○號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貳拾陸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肆拾伍元伍角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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