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被 告 蕾美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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