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黃至君
相 對 人 謝長謇
信 託 人 謝欣妤
楊翔宇
楊祥安
楊亞儒
楊亞潔
謝旻璇
謝宇謙
楊雅筑
楊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楊祥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楊翔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