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82號
SLDV,104,司拍,182,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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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克偉 
債 務 人 簡灯庚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 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 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又對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簡灯庚(即原設定之義務人 )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1,67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33 年5 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103 年5 月28日登記在案;第三人即債務人簡灯 庚則於104 年1 月22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嗣第三人即債務人簡灯庚於103 年5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 395 萬元,其約定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 款契約書( 消金) 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或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第三人即債務人簡灯庚自103 年2 月28日起即未繳納利 息,經聲請人催告後仍未償還,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最高限額抵押 權) 、貸款契約書( 消金) 、房屋貸款繳息記錄、催收紀錄 、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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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