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03號
SLDV,104,司拍,103,201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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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葉佳倫 
相 對 人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二行中關於「借用225 萬元、3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借用225 萬元、5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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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