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輝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瑋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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