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嬋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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