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539號
SLDV,104,司促,11539,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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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嬋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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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