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關正標即關振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