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湘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139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湘慈 130│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67964 │0000000000│03月 17日 │ │ │
│ │元 │8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湘慈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
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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