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92號
SLDV,104,司促,11392,201507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湘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139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湘慈 130│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67964 │0000000000│03月 17日  │      │       │
│  │元  │8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湘慈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
  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