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繼峰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金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