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267號
SLDV,104,司促,11267,201507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世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伍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