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227號
SLDV,104,司促,11227,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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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陽生即張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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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