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156號
SLDV,104,司促,11156,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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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洛亨即連惠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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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