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洛亨即連惠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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