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堃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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