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42號
SLDV,104,司促,11042,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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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
  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范秀芳於民國( 下同) 103 年1 月15日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
     款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
     1 (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5( 日息約萬分
     之4.1)計算之利息與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
     ;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
     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3 年9 月13日止共消費簽
     帳新臺幣83,505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 年6 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容後補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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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